山东师范大学教室管理条例
山东师大校字【2007】136号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室管理工作,维护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教室管理委员会负责教室管理的全面组织领导工作。教室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校长兼任)、副主任两名(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的负责同志兼任),长清校区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学生处、公安处、财务处、团委、各学院以及教学办公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任教室管理委员会委员。教室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学办公服务中心。教室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教室管理实行全面领导;
(二)负责对《教室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召集有关部门部署工作;
(四)对学生在教学楼内的表现进行表扬、奖励、教育、批评、处罚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查处违反《教室管理条例》的各类问题。
二、教务处根据本专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的教学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类考试情况,负责所有教室的统一调配使用,实现资源共享。任何部门不得随意使用、调换和租借用于正常教学的教室。
三、教学办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教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执行《教室管理条例》并按《教室管理条例》制定各项管理细则;
(二)负责有偿使用教室的收费工作,并根据学校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公用教室的管理使用及假期所有教室的管理使用工作;
(四)负责教学楼公共卫生区域、公用大教室的卫生清洁工作及各学院负责管理的教室卫生的监督评比工作;
(五)负责教学楼的各项零修和大修以及教学楼内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教学楼公用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七)负责教学楼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向学校教室管理委员会建议表彰、奖励或处罚学生;
(十)根据有关政策为教室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发放劳动报酬,按有关规定招聘、奖励、处罚、辞退有关人员。
四、教室内原则上只安排教学活动。使用教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教室管理条例及管理细则;
(二)自觉维护教室卫生,不在教室、楼道及教学区内随地吐痰、乱丢各种废弃物,不随意张贴各种告示、宣传信息等;
(三)爱护教室内各种教学设施及公共财产,不得损坏课桌椅、微机及投影设备、书写板、门窗、窗帘、照明设施、墙面等公物,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四)教室内的各种设备及物品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同意不得移出室外,更不能移做他用;
(五)不得反锁教室门或擅自更换教室门锁;
(六)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座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七)使用教室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离开教室时自觉关灯;
(八)不准在教室内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教学楼,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移动和毁坏防火器材及防火标志。
五、对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的管理和使用另作如下规定:
(一)多媒体教室及机房的使用由学校教务处审批,技术支持和设备维护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教室开关门、卫生、日常维护及安全由教学办公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二)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及机房的教师,须首先获得教务处核发的《多媒体教室使用资格证》,并在前一学期排课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无证者不能使用教室内电教设备,不能将多媒体教室使用资格证转借他人;
(三)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教室设备,有特殊需要时,请在课前与信息技术中心技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征得同意;
(四)控制台上计算机的有关参数是按大部分教师的需要而设置的,教师若有特殊需要而更改设置时,必须在本堂课结束时将计算机的设置参数复原,凡未恢复其原参数而影响正常教学的,将追究当事者责任;
(五)由于控制台上计算机的存储容量有限,教师需要装载电子教案时,只限装载两周内上课需要的电子教案(要求在上课前两天装载好),装载新的教案时要及时删除旧的教案,全部课程结束时,要及时删除自己的教案,以免影响他人使用;
(六)学生不得利用多媒体教室的设备复制教师的电子教案;
(七)非正常教学安排需借用多媒体教室的,应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借用,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周五晚上)一般不安排正常教学之外的教室借用;
(八)学生举办各种讲座等活动需借用多媒体教室的,应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教室借用审批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在借用审批表上签字,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使用,但须由持“多媒体教室教师使用证”的教师到场操作设备;
(九)多媒体教室及机房使用完毕,应立即将教室设备及环境复原;
(十)本条例的其他有关条款均适用于多媒体教室及机房。
六、凡本专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的教学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类考试之外的活动需借用公共教室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借用教室者须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教室借用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注明活动内容、负责人、具体时间、参加人数及是否使用教室内电教设备等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二)请校外人员来校内举办各种讲座或交流等活动需要借用公共教室的,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等)审查批准;各类培训、办班需借用教室的,应经教务处批准。
(三)如果使用多媒体教室,必须符合本条例中有关多媒体教室、机房的管理及使用规定。
(四)公共教室内一般只允许在周末举办各类讲座及社团活动(即周五晚、周六、周日)。
七、每学年由教室管理委员会组织一次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教室管理先进单位”、“文明教室”和“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比中考核成绩较差,教室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八、对不遵守教室规则,破坏教学楼公共秩序、损坏公物者,教室管理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情况处以批评、赔偿、罚款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九、赔款、罚款通知书发到有关人员所在学院,由学院协助督促学生在三日内到教学办公服务中心办理交款事宜,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十、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山东师范大学教室管理试行条例》(山东师大校字〔1994〕134号)同时废止。
(山东师范大学二○○七年八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