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考查实施办法

时间:2015-05-05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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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

关于课程考试考查的实施办法

山东师大教字【2003】29号

课程考试考查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评定学生成绩和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重要依据。

一、考试考查的科目、方式

1、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开始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络选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参加所选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或考查。

2、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应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形式也可采用考查形式。

3、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方式,可以进行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实验课、技术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

4、考查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二、考试考查的命题

1、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部分,要有相当难度,主要考察学生的创造能力。凡课程编号相同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确定,考试选用哪套试题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指定。

2、各科命题应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区分出优劣,不及格学生人数在修读本课程的总人数中应占一定比例。

3、试题的印刷、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各科试题要根据统一的试题模版制作,在该科考试前两天印好。

4、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重点,不得布置复习题,不得限定、缩小复习范围。

三、考试考查时间及考场安排

1、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两周,各考试科目在考试前一周停课进行复习。闭卷笔试,限120分钟,个别课程确需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0分钟。

2、各院(部)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公布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

3、安排考场时,考试座次必须间隔距离,单人单桌。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

4、各院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清扫卫生,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四、考试考查纪律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凭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2、不准携带任何纸张、笔记、书籍及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携带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器具进入考场;

3、考场内不准以任何理由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物品;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或换卷;

4、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禁止在考场内随便走动;

5、拿到考卷后应按试卷要求先填写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待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

6、考试结束铃响后,要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二)监考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1、对学生既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又要耐心热情;

2、必须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3、领送、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考试科目、试卷份数、密封情况应认真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4、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有关身份证件;

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听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6、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当众宣布考试结束的所剩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

7、若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在向学生指明其行为已构成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同时,宣布该生试卷作废,并将违纪或作弊细节详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收卷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收卷情况填入考场记录,与有关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无误后方可离开。

五、考试考查成绩评定

1、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2、学生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60分(及格)及其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上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课程视为旷考。

3、有实验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实验考核综合评定成绩;理论与技术分上的课程,要根据理论考核和技术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4、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在院及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根据学习及出勤情况评定成绩。

5、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质疑、讨论、考勤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实验、不听课(准予免修者除外)、不交作业累计三次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零分或不及格。平时考核成绩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公布。

6、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

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0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六、考试考查试卷批阅及计分

1、评分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给分、扣分;

2、不同任课教师使用同一试卷的,要实行集体流水阅卷;

3、试卷批阅和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红圆珠笔、红签字笔、红墨水笔均可),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笔批卷和签名;

4、卷面分只计得分,不计扣分。要给出每个得分点的得分,错误之处用红笔横线标出;

5、每个大题及大题中的小题都要给出题首分。通过累计得出的分数要计算准确。卷首分栏中没有设计“总分”栏的,将总分写在“阅卷人”栏的上方,并在分数下方划横线。

6、数字书写要清楚规范并写在相应位置,阅卷人等签名要将全名签在相应空格中。改动分数要先把错误分数划掉,再在其附近写上正确分数并签名,不准在原分数上重复涂改。

7、计分方式:按考试大纲中要求的计分方式计分,考试大纲中规定了结构计分的须按结构计分。

七、考试考察成绩记载

1、学生每门考试课程的期终总评成绩,应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2、违纪、作弊、旷考学生的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库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

3、考试结束一周内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

4、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更改。

5、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指定含教研室主任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

6、普通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组建的临时运动队队员的成绩记载按《山东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专业临时运动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7、毕业生的档案成绩表、留存学校档案室的学习成绩总表由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统一打印,使用专用的成绩单。学生需要学习成绩单时,一律到教务处选课考试中心办理。

八、重考、缓考、旷考

1、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允许重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经重考仍不及格的,只能重修,直至重修及格为止;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

2、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或重考),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确因急症、急事且符合准假条件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申请缓考者,事后必须补办。批准缓考的随重考学生参加考试。

凡不符合准假条件、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重考)者,均按旷考论处。

九、考试考查的领导

考试考查工作在党委、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实施。期末考试前各院(部)应成立由党、政、团领导参加的考试领导小组,安排处理考试期间的一系列问题。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各院妥善安排好学生自习场所及生活,并抽调部分干部参加院(部)考试巡视。

教务处二○○三年九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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