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历证件管理规定
山东师大教字【2004】26号
学历证件系指毕业证书(包括与毕业证书合一或单独的学位证书)、肄业证件、学历证明(包括成绩证明材料)、结业证书(包括短期进修结业证书)。为严格学历证件的管理,完善办理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者,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开除学籍及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件。学生毕业时如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即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补考及格者再换发毕业证书。
二、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按入校时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所列名单由教务处教务科集体办理。
三、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如毕业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出具个人申请书、单位介绍信、地市级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的材料(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供三张同一底版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四、学历证件的办理由教务处教务科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承办人),其他人员无权办理。校长办公室及教务处教务科必须严格印章管理,凡办理上述证件加盖公章,管章人应按有关证件登记表逐件核对无误后方予盖章,并在有关证件登记表上签名且要求承办人签名,签注办理时间。
五、所有学生证件及学历证件的办理皆需据实填写,履行登记签名手续,特殊证件的办理需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
六、办理学生证件及学历证件的所有登记报表及证明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全部存档。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