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5-05-05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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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

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山东师大校字【2004】87号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要求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生条件;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虽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

2、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受记过处分后没有显著进步表现(未受校级及以上表彰)者;

3、四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者;

4、退学试读恢复学籍者;

5、在校学习年限达6年,因学业问题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7、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者;

8、结业者。

三、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补授:

1、因大学英语二级、四级考试不及格未获得学士学位,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大学英语二级、四级考试获得证书者;

2、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未获得学士学位,毕业后一年内通过答辩者。

四、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五、本协定自2003级开始执行。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文件不致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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